閃迅電子科技和電子商務迎來新的發展機遇。
2018-06-25 10:15:06
近日,《電子商務法》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關于這部法律有什么看點呢?閃迅科技和你一起解讀法律背后的意義,推動電子科技和電子商務迎來新的發展機遇。
6月19日,我國第一部電商領域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建議指出,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中,要將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菅者涵蓋在內。
與此同時,草案還明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閃迅科技注意到,一直以來,立法滯后和監管空白讓電商發展面臨諸多矛盾和問題,上述法律在通過后或有望填補電子商務領域的諸多法律空白。
一、微商被列入經營者范疇,個人轉讓者不算
近年來,隨著分享經濟、O2O、社交網絡等平臺的快速發展,由此產生了一系列有關電商交易的新問題。特別是微商、網絡直播等領域的活動,是否應歸屬電商經營者的范疇,成為業界關注。
閃迅科技注意到,上述草案在二次審議時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對此,一些常委委員和部門、企業、社會公眾建議,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中明確不包括個人轉讓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經營活動。此外,還有建議指出,要將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菅者涵蓋在內。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
1. 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菅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2. 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二、個人經營者交易小的無須工商登記
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研究認為,從我國的商事登記和稅收征管制度上總體考慮,并為體現線上線下公平競爭,在本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是必要的;同時,實踐中有許多個人經營者交易的頻次低、金額小,法律已要求平臺對其身份進行核驗,可不要求其必須辦理登記。據此,建議在第十一條中增加規定,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此外,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